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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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 于橋語 (原名于 化雨 )被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信宏被訴侵占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4月29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22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