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孟森
莊桂桃 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丹江 被告 凃智文
李旭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凃智文、李旭東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自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凃智文、李旭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自字第7號判決被告凃智文、李旭東均無罪在案。依據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狀聲請刑事訴訟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從而,原告既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李立傑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