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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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9號上訴人即被告日月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鉦偉 被上訴人即原告詠豐煤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彩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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