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琇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琇鳳於民國92年9月1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約定契約,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101年3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情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琇鳳│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2867││月1日起│││││元│├──────┼──────┼───────┤││││自民國101年3│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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