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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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06號原告 蔡蕙蓮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 黃乾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乾佑」記載,應更正為「 黃乾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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