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小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錢小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04年4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