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士通 (即 廖淑婷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萬8,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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