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士通 (即 廖淑婷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萬8,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