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聖喻
訴訟代理人 洪東振
被 告 許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