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03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被告 侯美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49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共28㎡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11,589/㎡=324,492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