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9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温昭賓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真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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