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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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聲輔選任辯護人劉炳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路○○號地下1樓登記名稱「大地養生館」(市招為大地理髮廳)之負責人,基於意圖營利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起,在上址容留乙○○(另為不起訴處分)、丁○○等人與不特定之男客,為猥褻或性交行為,其方式為,由乙○○、丁○○為客人按摩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俗稱半套),代價新臺幣(下同)2,00
0元,若為性交行為(俗稱全套),則代價為3,000元。性交易所得由甲○○取得600元,餘款則歸服務小姐所有。嗣於101年5月9日(按,應為101年5月29日之誤)下午4時20分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員丙○○ 喬裝 嫖客,在上址,由乙○○、丁○○接待並討論性交易內容及價格時,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犯嫌,無非係以證人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乙○○、戊○○於審理中之證述、本院對警佯裝客人於101年5月29日查緝大地養生館錄音之勘驗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臨檢紀錄表、被告任職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艾斯公司)於101年2月至5月之出勤紀錄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1年2月至同年11月16日間係臺北市○○區○○路○○號地下1樓登記名稱「大地養生館」(市招為大地理髮廳)之負責人,且於101年2月間起至同年5月29日遭查獲時,有雇用丁○○、乙○○於上址養生館工作,惟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而容留丁○○、乙○○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行,辯稱:該址為伊父親所有之建物,原出租給他人,房客跑掉後,要另覓承租人,此段期間,伊父親叫伊先顧一下,伊不瞭解此行業,伊就繼續雇用原本的員工,讓她們有工作,也可以請她們幫忙顧店,乙○○工作為打掃阿姨,每月固定領5,000元,丁○○則係101年2月才開始雇用,工作是美容師,負責按摩,沒有底薪,每個客人消費是
1個小時半1,200元,美容師與伊對半分帳,論件計酬,伊於雇用員工之始就有告誡她們不得從事性交易,查獲當天伊問乙○○、丁○○等員工,均稱沒有從事性交易的服務,且伊自己另在歐艾斯公司任職,擔任保全人員,長期不在店內,僅晚間到店內收取當日所得現金,故對員工在店內是否有從事性交易並不知情,若員工確實有從事性交易,也僅係她們個人行為,與伊無關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大地養生館內陳設簡易,座位之間只有半透明玻璃及布簾圍住,難認可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且查獲當日於現場亦無扣得簿冊、物品等犯罪跡證,請諭知無罪判決等語。
五、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姦淫者之場所而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5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是否有提供上址大地養生館作為丁○○、乙○○與他人從事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的場所。經查:
㈠證人丁○○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因大陸家裡需錢花用,
臺灣丈夫所給生活費不足,故從事性交易,伊與客人從事性交易老闆(按,指被告)知情,店內基本消費內容為指壓及油壓按摩,收費1,200元,伊與老闆對分,1人分600元,如果為客人按摩性器官直到射精(俗稱半套),收費2,000元,伊自己先扣800元,剩下1,200元與老闆對分,若與客人性器官接合交媾直到客人射精(俗稱全套),則收費3,00
0元,伊先扣下1,800元,剩下1,200元與老闆對分,甲○○說要這樣分;查獲當日警察喬裝成客人來消費,乙○○是當日頭班,先去招呼,客人說要找年輕的,伊看到乙○○出來,伊就進去,伊不知道對方是警察,所以就對之介紹上開消費方式,說完後,對方就表明身分等語(見偵查卷第10至11頁、第36至37頁),且就查獲情形部分,核與證人即警員 莊家緯 於審理中結證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67頁),且經本院勘驗查緝現場錄音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內容見附件),惟查:證人丁○○於警詢中亦證稱:「(問:你與客人從事性交易老闆是否知情?是否為老闆指使?)我與客人從事性交易老闆知情,但不是老闆指使我這樣做的;(問:你共有幾次性交易?最後一次性交易是何時、地?)在店內沒有做過,可是有跟客人去外面旅館做過性交易(全套),幾次性交易我並不清楚,我最後一次性交易是在今年2月份時,地點忘了;(問:平時店內客人至店內是由何人負責接待?今天現場負責人是否為乙○○?他對你做性交易是否知情?)接待是由小姐輪流接待,我們有排班,梁小姐不是現場負責人,我們沒有現場負責人,只有老闆是負責人,我不知道梁小姐知不知道我有做性交易;(問:公司負責人為何?妳在店內或出去外面旅館與客人從事性交易老闆是否知情?)負責人是甲○○,我想他也許知道」等語(見偵查卷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於偵查中則改稱只有做半套等語,且並未對於其與客人做俗稱半套性交易此猥褻行為之地點有何證述。是細究證人丁○○證述內容,雖已明指被告知悉其與客人有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交易,然證稱被告未曾指示其與客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亦未指證被告有將上址大地養生館提供作為其與客人在內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已無以佐認被告有提供場所容留他人性交易之情。又證人丁○○於警詢中先稱被告知情,稍後卻稱「我想他也許知道」,容係臆測之詞,究竟被告是否係因為提供性交及猥褻的場所而知悉?抑或因其他原因而知悉?被告提及上開分配收益方式之前後脈絡為何?尚有可疑之處,此部分所為不利被告指述,非無瑕疵可指,即無以採信。又查,警員與丁○○於101年5月29日之對話內容中,亦僅討論到性交易的消費內容與價格,並未論及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地點等情,亦經本院勘驗明確(內容詳見附件),從而,憑證人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及查緝錄音之勘驗內容,尚難遽論被告有何提供性交、猥褻行為場所之犯行。
㈡又證人 莊家緯固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依你專業經
驗,在這個沒有封閉的躺椅上有無可能從事性交易的行為?)有」等語(本院卷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然其於同日亦證稱:「(問:該營業場所從1樓要如何進入?)走樓梯下去,就可以直接進入店內;(問:你可否說明該處所的店內格局為何?)一進去之後,右手邊是理髮店躺椅一排,我是在右手邊最裡面的躺椅與丁○○對話,其他不是很記得,一進去右手邊就是櫃台,裡面沒有隔間,有一間應該是廁所,因為我沒有進去廁所;(問:你在店內有沒有查扣保險套或是潤滑液等物品?)當天沒有查扣到東西;(問:可否說明你是如何說明有【可能從事性交易的行為】?)因為我坐的那個躺椅有布簾可以拉起來;(問:布簾是整個封閉式嗎?)布簾是從天花板到距離地面約到膝蓋高度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核與證人即大地養生館員工乙○○、戊○○均證述大地養生館店內係開放式座位,僅擺有舊式理髮椅,可往後拉,未提供保險套或是潤滑液,也無可以沖澡之處等語相符,且警員於101年5月29日查獲丁○○時,於上址大地養生館內並未查獲任何常見與性交易有關之物品一節,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3至16頁),足認大地養生館門口沒有門禁,一進門即可看到開放式的座位,座位上僅擺放理髮躺椅,座位間係以布簾相隔,既無可上鎖之隔間或包廂、也無床褥、又無盥洗設施、復未查獲保險套、潤滑劑或其他便利性交易之物品等情,徵諸上開陳設及擺放物品之種種情狀,均與一般供作色情交易之場所為避免其內交易使人一望即知、或為逃避查緝,多設有門禁,或可上鎖之隔間、包廂,並提供保險套、潤滑液、床褥或有盥洗設備等等便利性交、猥褻行為進行之物品、裝置的情況有間,尚難認為該處有供作性交、猥褻行為使用之情形,辯護人稱大地養生館陳設簡陋,難認可從事性交易的行為等語,與客觀事證相合,並非無據,本院自難對被告以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相繩。
㈢至公訴意旨另以:①乙○○於101年5月29日聞喬裝為客人
員警莊家緯詢問服務內容以及如何算價錢時,稱「阿幫你按摩。阿你要做其他的也是有阿。」、「都幫你做好嗎?」等語(見附件內容第11至14行),顯為表示有提供按摩以外服務之意,其於審理中證稱店內僅有提供按摩,並無從事猥褻或性交行為云云顯不可信;②且大地養生館內為開放空間,警員莊家緯與乙○○、丁○○二人之對話為在場眾人可聽聞,倘非經被告示意可在店內與客人從事猥褻或性交行為,乙○○、丁○○豈敢如此大膽,冒著遭被告開除之風險,公然違逆被告之意而向客人表示可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③況被告除輪值夜班之日外,於每日下班後晚間均會到店內收帳巡視,自難對於店內營收及小姐工作情形一概諉稱不知;④復佐以被告既為大地養生館之負責人,衡情應有長久經營、獲利之期待,然而,該處以指壓、油壓及精油按摩為服務內容,卻打著毫無關係的「大地理髮廳」之招牌,且店內只有4位小姐與一排理髮躺椅,被告還同意原負責打掃之阿姨乙○○亦可為按摩服務,如此設備不完善,人員亦不專業之情,與正派經營按摩行業的情形迥異, 益徵 被告主觀上有容留店內小姐從事猥褻或性交行為,以吸引醉翁之意不在酒之客人來店,並藉此牟取利益之意等理由,推認被告有容留丁○○、乙○○於大地養生館店店內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犯行,惟查:
⒈乙○○於警員莊家 緯喬 裝成客人詢問時有上開①之回答乙節
,固經本院勘驗當日查緝錄音無訛,惟觀乙○○與警員對話之前後文內容(詳見附件內容第3行至第28行),乙○○始終未提及所謂「其他」服務的內容為何,是其語意未明,實難遽謂乙○○當時所稱「其他」即為性交及猥褻行為。況查,乙○○經詰以此節,其於警詢時證稱:「我做打掃和洗毛巾,偶爾也有幫客人按摩頭部和頸部。沒有性交易,我說的是油壓和指壓。」等語(見偵查卷第6頁),其於審理中證稱:「其他就是說很多項目,就是頭頸肩、背部、腳底,就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佐以乙○○與警員對話時,從頭到尾僅有提到「按摩」之費用計算方式為1個半小時1,200元,於警員問「阿其他是怎麼算?」時,即直接回答「都幫你做好嗎?」,並未再提到其他費用之計算方式等情(詳見附件內容第3行至第28行),其上開證述「其他」僅指稱按摩服務中的不同項目等語,亦合於當時對話之前後文脈絡意思,可堪採認,上開公訴意旨①尚嫌速斷。且查,證人乙○○於警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伊於大地養生館內工作僅有清潔以及有時兼做頭頸肩按摩,並無提供性交易服務,與喬裝的警員對話時亦未提到性交易等語(見偵查卷第
5至7頁,本院卷第68頁至第71頁),被告辯稱乙○○並無從事性交易等語,核屬有據。
⒉乙○○與警員之對話難認係公開討論性交易乙情,既已如前
述,至丁○○雖有於大地養生館內與警員丙○○論及性交易消費方式與價格,大地養生館內陳設雖為開放空間,然查,丁○○於警詢中證稱伊不知道乙○○知不知道伊有做性交易等語(見偵查卷第11頁),核與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一致證稱:丁○○自己向客人說些什麼伊不清楚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6頁,本院卷第68頁),足見丁○○並未曾明目張膽將其有與客人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情告訴乙○○。且查,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在右手邊最裡面的躺椅與丁○○對話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是其與丁○○交談時係位於店內的角落,其又證稱:伊於進到店內以前就開始錄音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是錄音器材諒係放置於丙○○身上,惟縱使如此,查緝錄音中仍有3處因錄音檔聲音過小而無法辨識對話乙節,經本院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附件內容第26行、第54行、第96行),顯見丙○○與丁○○交談時音量不大,復佐以上開勘驗內容顯示丁○○係於乙○○已無參與對話時,始單獨向丙○○提到性交易內容等情(乙○○之聲音最後出現在附件內容第28行,第29行以下即未參與對話,然丁○○是於第37行始提到性交易的內容),可認丁○○向丙○○表示可以從事猥褻、性交行為之地點於店內角落、交談音量較小、提出時機有避開乙○○在場之情,足徵丁○○並非毫無忌諱地公開與客人討論性交易一事;況查,被告於101年2月至5月間平日另於歐艾斯公司上班擔任保全人員,除輪值夜班外,上班時間多為上午7時至晚間7時,而大地養生館之營業時間係早上10時至晚間10時,是被告管理大地養生館營業之方式為責成員工輪班負責接待客人,並於服務後自行將所得金額繳回櫃臺記帳,且於櫃臺及店內各架設監視器1支分別紀錄消費金額繳回情形與客人來店情形,於歐艾斯公司下班後,才到大地養生館內收帳、詢問店裡狀況等節,業據證人丁○○於警詢中、證人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6頁、第11頁,本院卷第69至第70頁、第71頁背面至第72頁、第83至第85頁),並有歐艾斯公司
101年12月13日(101)歐保字第300號函暨所附被告於上開期間出勤明細卡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42頁背面),可知被告並非嚴格監管店內營業情形,其能否知悉店內有何特珠情況受限於監視器拍攝範圍以及店內員工有無主動告知,倘丁○○有心隱瞞與客人性交易一事,被告自難知悉,是被告辯稱因另有工作,長期不在店內,故對於店內員工有無從事性交易並不清楚等語,尚屬有據。上開公訴意旨②、③忽略有利被告之證據細節並逕行排除各種合理解釋中對被告有利者,容有誤會。
⒊至大地養生館店內員工丁○○原無按摩師之相關證照、乙○
○係清潔阿姨兼做按摩服務、戊○○則有丙級美容執照等情,業分別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證人乙○○、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明確(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第69頁、第85頁),其人員固屬良莠不齊,又登記名稱與招牌名稱不同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臨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0頁),且店內設備簡陋亦如前㈡所述,惟查,被告業已辯稱:該址為伊父親所有之建物,原出租給他人,房客跑掉後,要另覓承租人,此段期間,伊父親叫伊先顧一下,伊不瞭解此行業,伊就繼續雇用原本的員工,讓她們有工作,也可以請她們幫忙顧店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18頁),且佐以被告僅讓員工輪班接待現場客人,未雇用專業經理人在場監督服務品質,亦未親自監督等情,可見被告對店內管理鬆散,並無長久經營之意,上開公訴意旨④所指店內軟硬體設施不良、招牌與登記名稱不符卻未變更之情形適足徵被告所辯其僅依家人要求於上址店面尋得出租人前暫為該店之負責人等語屬實,難以此情形遽認被告有何意圖營利而容留丁○○、乙○○與客人性交、猥褻之犯行可言。
㈣綜上各節,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附件:101年5月29日查緝錄音:
一、代號對照:A男:警員莊家緯B女:乙○○,於以下內容中均說臺語。
C女:丁○○,於以下內容中均說國語。
二、勘驗內容:播放器時間00:00至00:37無對話。
語音設備播放:您好,歡迎光臨。
A男:有按摩嗎?B女:有阿。裡面。
A男:有小姐嗎?B女:大家都是都是小姐,這沒什麼老闆。
A男:要怎麼算?B女:一個半小時1200元。
A男:一個半小時1200?B女:對,一個半小時1200。
A男:做什麼服務?(第11行)B女:阿幫你按摩。阿你要做其他的也是有阿。
A男:阿其他是怎麼算?B女:都幫你做好嗎?(第14行)A男:(錄音檔有雜訊干擾無法辨識對話)B女:都一樣啦。一樣。你自己看怎樣。
A男:比較年輕的?B女:都一樣啦,一樣啦,你自己看怎樣,好嗎?A男:(錄音檔有雜訊干擾無法辨識對話)B女:都自己選阿。(錄音檔有雜訊干擾無法辨識對話)A男:都沒有比較年輕的?B女:大家都年輕阿。
C女:對阿,我們服務很好啦。我們服務都很好啦。
A男:我看一下也不行?C女:好啦好啦。
A男:(錄音檔聲音過小無法辨識其內容)(第26行)C女:對阿,你看啦。
B女:她是最年輕的。20幾歲而已。她最年輕。(第28行)A男:這裡你最年輕?(第29行)C女:對阿,我只是個子比較大而已。服務很好啦。你要怎麼看啦,我只是個子比較高而已。
A男:(錄音檔有雜訊干擾無法辨識對話)C女:我們這邊最低消費是1200。
A男:1200是什麼?C女:1200是按摩。要做其他要另外加。
A男:怎麼算?C女:比方說你要我用嘴巴吹是2000。(第37行)A男:2000?C女:對。包括1200之類的,全部2000塊。
A男:恩。
C女:這樣。
A男:再特別的?C女:然後再特別的是3000。
A男:3000?C女:對。我們服務很好。
A男:3000、3000是什麼?C女:對阿,你要什麼服務都可以。
A男:3000喔?C女:對阿,我們服務很好啦。
A男:3000。
C女:我是個子高而已,所以比較成熟,我才26歲。
A男:你應該不是臺灣人吧?C女:不是阿。
A男:(錄音檔聲音過小無法辨識對話)(第54行)C女:聽我口音就...。
A男:對阿。
C女:對阿,我們服務都很好啦。
A男:3000?3000是?C女:你要什麼服務都可以給你服務。我們服務很好做做看嘛。
A男:你...要不要戴?C女:看你阿。
A男:沒有阿。看你。
C女:你要戴都可以、不要戴也可以。
A男:不要戴不用加錢?C女:不用。
A男:都不用?C女:不用。
A男:就3000。
C女:對。服務很好啦。
A男:你說2000?C女:2000是用嘴巴。
A男:半套?C女:欸。
A男:那3000是全套?C女:欸。
A男:要不要戴都可以?C女:對。放心好了。
A男:好。沒有其他小姐了?C女:我們服務很好。
A男:真的嗎?C女:做做看就知道了。好不好?都有第一次嘛。那我服務不好,下一次還可以過來找我嘛。
A男:那你在這邊做多久了?C女:做、恩,半年。
A男:是喔。
C女:對阿。
A男:我第一次來這邊...(錄音檔有雜訊干擾無法辨識對話)。
C女:不會啦。(錄音檔有雜訊干擾無法辨識對話)播放器時間04:05至05:55無對話內容A男:哪裡訊號比較好?C女:外面。
A男:外面?C女:電話放外面好了。我給你放外面好了。
A男:(錄音檔聲音過小無法辨識對話)。(第96行)C女:等一下再打嘛。
A男:3000。
C女:嗯?A男:警察。
播放器時間:06:30(警員已表明身份,以下與勘驗目的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