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23號抗告人 蔡太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文志 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標題欄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