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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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660號上訴人即被告 盛重遠 選任辯護人 林殷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盛重遠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1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盛重遠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年1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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