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0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邊思平 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3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選任辯護人具狀聲請調查證據,而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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