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596號債權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龍爭 債務人 潘宜華 債務人 張春雄 債務人 潘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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