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98號
原 告 乙○○即 張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陳報之6項標的物客觀價值核定為新台幣388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