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366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蕭駿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二、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7年4月3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轉換通知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366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418元蕭駿凱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34,418元蕭駿凱民國97年5月1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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