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朱立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93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朱立群於91年5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3年1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203,374元未為清償(含手
續費9,800元、消費款150,523元、已到期之利息38,627元及違約金4,424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50,523元自93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