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
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月22日將其收押,並自9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