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名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42萬6000元、46萬2500元、43萬9000元、45萬7000元之
支票計4紙。
2詎屆期提示,竟先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78萬4500元,及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
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8萬4500元及其利
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18721元(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 額│提示日│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陽信銀行│AC245669│95年10月│42萬6000元│95年10月│
││8│5日││5日│
├─────┼────┼────┼─────┼────┤
│陽信銀行│AC494821│95年11月│46萬2500元│95年11月│
││4│20日││20日│
├─────┼────┼────┼─────┼────┤
│陽信銀行│AC494823│95年12月│43萬9000元│95年12月│
││3│13日││13日│
├─────┼────┼────┼─────┼────┤
│陽信銀行│AC495620│96年1月│45萬7000元│96年1月│
││3│5日││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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