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1號原告 胡汶伶 被告 邵文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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