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艾凌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宏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明俊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祖寧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祉燕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關被告等人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賠償之金額等),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顏維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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