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780元,及自民國95年2月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