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洪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明清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1月09日止累計1,163,377元正未給付,其中1,115,365元為本金;42,502元為利息;5,5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明清│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111536││1月10日││計算之利息│││5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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