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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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鑫揚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鑫揚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綽號『 阿海 』之」後增補「成年」;㈡犯罪事實欄第17行「。」後增補「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㈢證據及所犯法條欄第4行「附卷,」後增補「並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與綽號「阿海」之成年男子共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應徵廣告紙│一張││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一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