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凃馨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㚤馨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7日止累計21,026元正未給付,其中19,502元為消費款;32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㚤馨云│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502││4月08日││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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