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04號上訴人 劉淑真 被上訴人 劉繼春 訴訟代理人 林詠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具狀聲請及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五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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