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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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佩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佩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佩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由該案原判決法院併為緩刑5年之宣告,惟該緩刑宣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裁定撤銷,並於民國101年7月2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受刑人劉佩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徒刑4月││(緩刑5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26│││││日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犯罪日期│95.11.21│①97.04.27│①97年間某日起至97.04.││││②97.11.20│30│││││②97.04.30至97.05.30間│││││某日起至97.05.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6232號│99年度偵字第6232號│99年度偵字第2826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9號│100年度訴字第10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4.12│100.04.12│100.05.25│├─┼─────────┼───────────┼───────────┼───────────┤│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9號│100年度訴字第10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13│100.05.13│100.06.13│├─┴─────────┼───────────┼───────────┼───────────┤│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撤緩│││第1102號│第1102號│字第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