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華祐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益嘉 代理人 陳愛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0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1月18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4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7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4月18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祐微電腦股│台北富邦商銀│100年12月10日│41,848元│GG0000000│││份有限公司廖│行新竹分行││││││益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