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51號聲請人麥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川 相對人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2日委託聲請人製作動畫專案,並議定相關勞務報酬費用為新臺幣200,000元整。依約聲請人已於100年9月13日完成專案製作,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報酬。聲請人為保障公司應有權益,於101年1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估價單影本一件、統一發票影本一件、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汐止社后郵局第57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件、退件信封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設址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1樓,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存證信函,其遭退回之信封固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惟相對人實際上未於上址營業乙節,已經本院依職權委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派員查證屬實,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字第1015003688號函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