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蔡添進
曾建源 被告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0,300元(計算式:123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100元=3,21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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