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64號聲請人 劉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銳霜 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應徵費用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