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969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對人施信合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合法送達與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同意書影本等各1件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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