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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