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晁偉
黃項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晁偉、黃項淑娥以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98年9月14日⑵102年3月1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800,000元⑵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28年9月10日⑵132年3月1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黃晁偉、黃項淑娥⑵黃晁偉,債務額比例:⑴⑵均1分之1。
嗣債務人黃晁偉於109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110,000元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4月30日,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1年2月28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22,08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區土庫段12-21377全部(黃晁偉、黃項淑娥共有持分各1/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027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住商用加強磚造2層1層:41.202層:55.20騎樓:14.00合計:110.40陽台:2.00全部(黃晁偉、黃項淑娥共有持分各1/2)臺中市○區○○街00號共同使用部分: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