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全虎麒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4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虎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虎麒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3萬1,265元,緩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3年2月18日確定。詎仍於緩刑期前之101年7月4日更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4年2月3日以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18萬3,363元,於104年2月24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1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3萬1,265元,緩刑2年,經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
103年2月18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之101年7月4日故意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4年2月3日以
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18萬3,363元,並於104年2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述2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應堪認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0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許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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