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李慧貞 聲請人 陳舜華 聲請人 陳希聖 聲請人 陳希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2││├──┼───────────────┼──────────────┼────┼───┼────┼───┤│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23││├──┼───────────────┼──────────────┼────┼───┼────┼───┤│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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