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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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永聲
林金好陳宥齊(原名陳欣韋)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陳柏丞
廖振廷 李侑軒 劉繼堯 姚馨怡 許嘉倫 林昆榮 林鎂婷 王儒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965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