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76號原告 戴榮宗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許昭琮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76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3頁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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