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
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貳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