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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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53號聲請人 陳輔馨 住○○市○○區○○街0巷0號B1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輔馨為被繼承人 賴國棟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9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除戶謄本等為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輔馨為被繼承人之媳婦,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非屬繼承人,無從拋棄。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