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陳燕樺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 律師即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強生 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甚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強生間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4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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