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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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張 黃淑貞
蘇英琪 陳佘寶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鄭智元 律師被告私立新光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蔡張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地號、面積如附表「拆除標的」欄所示建物並返還該部分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額為斷,各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原告│拆除標的│訴訟標的│應繳裁判費│││├────────┬────┤價額│金額││││坐落土地地號│占用面積│(新臺幣)│(新臺幣)│││││(㎡)│││├──┼────┼────────┼────┼────┼─────┤│1│ 張黃淑貞 │高雄市大寮區磚子│3│63,000│1,000││││段3659-18地號││││├──┼────┼────────┼────┼────┼─────┤│2│蘇英琪│高雄市大寮區磚子│3│63,000│1,000││││段3659-19地號││││├──┼────┼────────┼────┼────┼─────┤│3│陳佘寶雲│高雄市大寮區磚子│9│189,000│1,990││││段3659-20、36│││││││59-21、3659-22│││││││地號││││├──┼────┴────────┴────┴────┼─────┤│合計││3,990│├──┴───────────────────────┴─────┤│備註: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各土地之公告現值21,000元/㎡,乘以其││占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