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嘉陞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670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86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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