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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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雅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受雇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2,967元,有服務證明單、薪資明細表及存摺影本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5,000元,共分六年72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3,356,024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10.73%。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且需與前配偶共同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民國00年生)並與債務人之母及妹共同扶養父親,又債務人之父因患有中度失智症,除支出一般生活必要費用外,每月尚須額外增加看護費用3,980元,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財團法人高雄市達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鳳山日間照顧中心收據附卷可稽。如以內政部所公告之10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890元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8,912元(11,890+82,000÷12÷2+82,000÷12÷3+3,980÷3),則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宜君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0.73%││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356,024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6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367,792│2,038│├──┼────────────┼────────┼───────┤│2│聯邦商業銀行(股)│49,528│74│├──┼────────────┼────────┼───────┤│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44,685│215│││)│││├──┼────────────┼────────┼───────┤│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705,479│1,051│├──┼────────────┼────────┼───────┤│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04,417│304│├──┼────────────┼────────┼───────┤│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310,652│463│├──┼────────────┼────────┼───────┤│7│玉山商業銀行(股)│171,794│256││├──┼────────────┼────────┼───────┤│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03,261│154│├──┼────────────┼────────┼───────┤│9│永豐商業銀行(股)│87,131│130│├──┼────────────┼────────┼───────┤│10│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61,710│92│││)│││├──┼────────────┼────────┼───────┤│11│陽信商業銀行(股)│149,575│223│├──┼────────────┼────────┼───────┤│││││││合計│3,356,024│5,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