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幼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壹仟零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