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麗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明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借款約定書第12條,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二、相對人蔡明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