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11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7號2案),前曾先後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20,000元,並分別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及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2張附卷可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11號卷第25頁正反面、99年度毒偵字第997號卷第48頁正反面)。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乙○○遵期督促或帶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事實,有本院送達證書2張、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9年9月25日南市警三刑字第0994334386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1份,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104至109頁),是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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