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勇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1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並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是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是否有應扶養聲請人之人?如有,則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並應說明上開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財產狀況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上開扶養義務人均未扶養聲請人,亦請說明未為扶養之原因。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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