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暐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暐橖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暐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7年8月3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可能逃亡以規避本案之審理程序,且被告無法提供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對其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另案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42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自107年10月1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附卷可稽,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07年10月1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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